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
-
第18點
國有土地於都市計畫得允許變更為使用強度較高使用分區者,應依都市計畫變更相關回饋要點及處理原則辦理,並以變更後之效用予以查估,再就變更所需回饋金額或價值予以修正。
前項之回饋金額或價值,係指捐贈可建築用地、樓地板面積、繳納代金或其他都市計畫規定之金額或價值。
非都市國有土地允許變更為使用強度較高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者,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