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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

  • 第15點

    國有土地位於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者,其價格之查估,應併考量事項如下:

(一)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後,或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者於獲知實施者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以下簡稱事業計畫)報核後,以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範圍,整體合併後土地利用效益查估,並加計扣除共同負擔比例後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
(二)前款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依主管機關核定事業計畫內容計算。但事業計畫於查估價格調查日期(以下簡稱估價期日)尚未核定者,參酌估價期日事業計畫已審核(議)或報核內容計算。
(三)第一款都市更新共同負擔比例,依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以下簡稱權變計畫)內容計算。但權變計畫於估價期日尚未核定者,參酌權變計畫已審核(議)或報核內容計算;無權變計畫者,以前款事業計畫內容計算。
(四)前款共同負擔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以百分之五十計算。但主管機關核定權變計畫者,得依該核定內容調整計算之。
(五)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件,各分署獲知實施者舉辦事業計畫公聽會者,於估價委員會議前,應確認有無第一款報核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