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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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點
國有土地屬與鄰接土地合併使用者,應以合併範圍之土地整體使用效益,查估國有土地價格,並得考量合併前國有土地臨街面寬及臨路條件等差異情形進行調增或調減。
前項合併範圍之土地寬深度與面積等現況,不符與鄰接土地最佳合併使用狀態者,得視毗鄰土地使用現況及產權,檢討調整合併範圍,依最佳合併使用狀態查估國有土地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