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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

  • 第13點

    國有土地價格之查估,其方式如下:

    (一)應逐筆查估,赴現場勘察土地位置、使用現況、坵形、土地使用管制、土地改良利用、地理環境、公共設施等情形,並視勘估標的依第十四點至第十九點應併考量事項辦理。
    (二)估價方法以比較標的(可比較之買賣實例,下同)價格為基礎,調查影響價格之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個別等各項因素,經比較、分析及調整等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並以採用二件(含)以上比較標的為原則,但蒐集比較標的有困難,於估價調查表敘明者,不在此限。
    (三)應蒐集位於勘估標的同一供需圈內之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近期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鄰近且條件相當之本署標讓售成交案例,得作為比較標的,並蒐集至少一個條件相當之私有買賣實例分析比較之,但有困難於估價調查表敘明者,不在此限。
    (四)各分署得視勘估標的特性,參採其他方法。運用二種估價方法分析互核者,採用較高者。
    (五)國有土地價格,應參考查估當時之市場價值辦理查估,不受當期公告土地現值限制。
    (六)循序重新辦理查估案件,應併附前次提交估價委員會評定案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