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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

  • 第12點

    估價委員會議評定保留案件,各分署應予列管並循序重新辦理查估。

    前項保留案件,應於各分署內審小組管控辦理進度,屬特定申請人申請案件,應自評定保留之日起算召開四次(含)估價小組會議期限內,循序重新提交審核,審核通過者,提交最近一次估價委員會議評定。如有困難,應備具理由於期限內提請估價小組同意展延,展延期限自同意之日起算不得超過四次(含)估價小組會議期限,並以一次為限。

    前二項列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列管:

    (一)循序重新辦理查估提交估價小組審核。經估價小組重新審核保留或估價委員會重新評定保留者,應另案列管。

    (二)變更其他處理方式。

    (三)申請人或業務主辦單位撤案。

    各分署提交估價小組審核及估價委員會評定,估價調查表應載明評定未通過之原查估價格及內容、估價委員會時間、未通過原因、待查事項,併附原提表、圖及基本資料;委託查估案件並應製作委員意見回應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