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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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點
本署對於各分署提報估價案件或他機關(構)查估之國有財產價格經行政院或財政部交付複估案件,依下列步驟辦理:
(一)召開估價委員會議評定。
(二)估價委員會議評定之估價案件,應作成紀錄,並由本署將會議紀錄函送各分署或有關機關據以辦理後續作業。
本署對於各分署提報估價案件或他機關(構)查估之國有財產價格經行政院或財政部交付複估案件,依下列步驟辦理:
(一)召開估價委員會議評定。
(二)估價委員會議評定之估價案件,應作成紀錄,並由本署將會議紀錄函送各分署或有關機關據以辦理後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