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

  • 第8點

    國有財產價格,各分署委託查估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酬金支給按個案情形衡酌。

    前項委託應簽訂書面契約,內容包括估價標的、估價作業依據、估價條件、估價方法、工作期間、服務費用、估價報告書(含應檢附之必要圖表圖說資料)份數、委託估價服務費付款方式、受託人之契約責任、逾期罰責等,各分署並得視個案情形特別約定其他事項。

    前項交付之估價報告書,應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本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製作,並參考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辦理。各分署應先由內審小組檢視,提交估價小組審核通過,並依估價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完竣後,再送本署提交估價委員會評定。

    第二項之契約責任,包括受託估價者應列席估價小組會議,或應內審小組、估價委員會議或估價委員會先行審查會議要求,列席說明估價報告書內容;及協助各分署對申請人或相關單位說明估價報告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