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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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點
國有財產價格之查估評定,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查估:各分署應自行或委託查估。(二)審核:經查估之價格,應由各分署彙整估價案件,提交該分署國有財產估價小組(以下簡稱估價小組)審核。(三)評定:估價小組審核通過價格或他機關(構)查估之國有財產價格經行政院或財政部交付複估者,應由本署提交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以下簡稱估價委員會)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