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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許可開發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原則

  • 第 3 點

    國有非公用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讓售:
    (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抵繳稅款之國有土地者。

    (二)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合計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且併計鄰接許可開發範圍外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
    (三)本原則訂定發布前,申請人占用國有土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為輔導合法化之對象及表明以取得所有權方式處理,且已簽訂國有非公用土地同意申請開發契約書,發給國有非公用土地同意申請開發證明書者。
    前項得予讓售之不動產,應附買回條款;其執行方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