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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

  • 第6點

    執行機關受理申請人申請提供國有非公用土地開發案件,經審核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符合規定者,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繳交保證金及應給付之歷年使用補償金,並敘明申請人應負擔之義務、注意事項,及檢附空白之承諾書乙份。於申請人繳清保證金、使用補償金,並具結承諾書後發給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以下簡稱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

    (二)不符合規定者,退還申請書所附文件。

    前項通知函、承諾書及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格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之。

    申請人逾期未繳交保證金及使用補償金者,退還申請書所附文件。

    第一項保證金按申請當時國有土地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總額計收,未登記土地則依毗鄰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最高者計收。保證金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種繳交,但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以十萬元計收:
    (一)現金。
    (二)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三)銀行書面連帶保證。
    前項第三款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格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之。其有效期為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再加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