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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作業程序

  • 第10點

    承租人於承租海岸土地建造或拆除建築物,應申請放租機關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依法令規定領得建築執照後依法建造或拆除建築物。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應給付放租機關發現當月租金額二倍之違約金,並依放租機關通知期限改正。未依限辦理者,除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養殖地租約依該條例規定辦理外,放租機關得終止租約。

    放租機關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約時,應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