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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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點
設定地上權契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標示與面積。
(三)地上權存續期間。
(四)地上權權利金、地租之給付數額及給付方式。
(五)建築改良物(下稱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預告登記。
(六)設定目的及土地使用限制。
(七)經價購取得毗鄰私有畸零地之處理方式。
(八)地上權人就設定地上權土地申請接受容積移入之處理方式。
(九)得減免地租之事由及減免方式。
(十)地上權與地上建物之轉讓、信託及設定抵押權之限制。
(十一)違約處理及得終止地上權之事由。
(十二)地上權消滅後地上建物之處理。
(十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