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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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點
更新單元範圍內國有土地屬公共設施用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1、都更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應共同負擔之七項公共設施用地,屬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一項但書規定應辦理有償撥用者,領取現金補償;其餘應辦理無償撥用者,留供辦理抵充。2、前目以外之其他用地,參與分配。(二)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得依都更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讓售予實施者。如屬公用土地應先依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