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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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點
原依第八點第一項規定參與分配之土地,經依前點第一項規定辦理讓售後,如所餘國有土地面積合計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且未達該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四分之一者,得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原依第八點第一項規定參與分配之土地,經依前點第一項規定辦理讓售後,如所餘國有土地面積合計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且未達該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四分之一者,得依第五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