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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

  • 第 10 點

    更新單元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除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申請讓售者、經行政院核定讓售者或情況特殊經財政部核定受理者外,執行機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或實施者逕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召開公聽會之次日起,停止受理申請承租、承購案。原已受理之案件,得繼續辦理至結案。
    前項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計畫因失效、撤銷,或自停止受理起二年內,實施者未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報核者,執行機關得恢復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