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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

  • 第 3 點

    國有土地(含公用土地及非公用土地,下同)以同意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條例)規定劃入更新單元為原則。

    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於核准或核定都市更新申請人申請劃定更新單元、擬具、變更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擬訂、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前,先徵詢範圍內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時,管理機關應明確表達國有土地是否參與都市更新。

    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土地面積合計達五百平方公尺,且達該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者,除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已依都更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之都市更新案外,執行機關或公用土地管理機關得研提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之意見,依下列程序報核後,依都更條例規定主導辦理都市更新:

    (一)執行機關:陳報主辦機關,經主辦機關審核同意並報經財政部核定。

    (二)公用土地管理機關:陳報其主管機關同意。

    依前項規定主導辦理都市更新,得委託其他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