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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共有不動產國有持分讓售原則

  • 第 3 點

    共有不動產之不同共有人,申請承購同一筆(棟)國有持分時,以收件先後順序處理之。先受理之申購案件,經核定讓售並依規定通知繳價,申請人逾期未繳價時,再通知後順序申請人申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