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共有不動產國有持分讓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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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
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辦理讓售:
(一)抵稅不動產。
(二)坐落他人土地之共有房屋之國有持分。
(三)共有房屋及其坐落之共有土地之國有持分。
(四)共有土地之國有持分面積未逾五百平方公尺。(五)共有土地之國有持分面積逾五百平方公尺,其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