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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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
綠美化案件之委託管理或認養期限最長為六年,申請人資格及辦理方式如下:
(一)地方政府及適當機構(以下簡稱受託人):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十三條規定及財政部授權由執行機關核定以委託管理方式辦理。受託人定義如下:
1、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市)政府暨所屬機關以及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2、適當機構:指公立機構及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
(二)中央機關、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自然人(以下簡稱認養人):由執行機關核定以認養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