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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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點
中央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原以基金或營運資金購置之國有房地,於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署接管處理期間之租金收益應撥還原管機關(構)運用時,應先按收益百分之一扣除作業費繳庫。
中央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原以基金或營運資金購置之國有房地,於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署接管處理期間之租金收益應撥還原管機關(構)運用時,應先按收益百分之一扣除作業費繳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