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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

  • 第37點

    前點第六項租金優惠,以農業單位所送之清冊送達出租機關之當年度一月起,其租金按六折計收。
    原適用前項租金優惠,嗣發生繼承、轉讓租賃權等事實,新承租人(指繼承人或受讓人)於申請繼承或過戶期間之租金優惠,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屬下列不可歸責於新承租人之情形之一者,出租機關於接獲農業單位所送清冊後,追溯自換約案件起租當月起給予租金優惠:
    1.繼承或過戶事實發生在當年度農業單位受理查編期間結束之前,且新承租人已於租約約定換約期限內申請換約,並於最近一次農業單位可受理查編期間申請查編者。
    2.繼承或過戶事實發生在當年度農業單位受理查編期間之後,且新承租人已於最近一次農業單位可受理查編期間申請查編者。
    (二)前款所列之新承租人未於最近一次農業單位可受理查編期間申請查編者,屬可歸責於新承租人之情形,出租機關自繼承或過戶事實發生當月起取消租金優惠,俟接獲農業單位所送清冊後,追溯自清冊送達之當年度一月起給予租金優惠。
    出租機關依農業單位所送之清冊重新計算優惠之租金額後,承租人已溢繳之租金,應辦理退還或經承租人同意後抵繳日後應繳納之租金。
    適用前點第六項租金優惠者,應於出租及換約時於租約特約事項加註「本租約基地適用農民租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租金優惠,嗣後如發生過戶或繼承事實,受讓人或繼承人(以下簡稱新承租人)應於租約約定換約期限申請換約,並於最近一次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單位可受理申請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之期間,向農業單位重新申請認定。經認定符合規定者,出租機關於接獲農業單位所送清冊後,同意追溯自換約案件起租當月起給予租金優惠。至重新計算優惠之租金額後,新承租人已溢繳之租金,可抵繳日後應繳納之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