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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

  • 第35點

    出租不動產屬農作地、畜牧地、養地及養殖地之租金計收,其據以折收代金之正產物單價、收穫總量,按下列基準計算:
    (一)農作地及畜牧地:

    1.土地登記簿最後記載之地目為田、旱者,田地目以稻穀之價格;旱地目以甘藷之價格計租。其收穫總量,有等則者,依當地地方政府評定之同一等則為準;無等則者,以該地目中間等則計算。
    2.土地登記簿最後記載之地目非為田、旱,或無地目之記載者,比照前目旱地目無等則者之計租方式,即按旱地目中間等則,以甘藷價格計租。承租人申請按田地目計租者,得以稻穀價格計租,但不得低於按旱地目中間等則計租之總額。
    3.前二目按田或旱地目中間等則計算之情形,倘經承租人舉證較毗鄰或鄰近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計租基準為高者,得改按毗鄰較高之等則(即其收穫總量較少)計算;毗鄰土地均無等則者,參照鄰近地區有等則之基準辦理,以較高之等則計算。
    (二)養地、養殖地:
    1.土地登記簿最後記載之地目為養、池者,依租約約定之正產物價格計租。其收穫總量,有等則者,依當地地方政府評定之同一等則為準;無等則者,以該地目中間等則計算。
    2.土地登記簿最後記載之地目非為養、池,或無地目之記載者,比照養地目中間等則計租。
    3.當地地方政府未公告養、池地目收穫總量或正產物折收代金基準者,參照鄰接縣(市)之基準辦理,鄰接有二個以上之縣(市)時,以收穫總量或正產物折收代金基準較低者計算。
    4.當地地方政府及鄰接縣(市)均未公告養、池地目收穫總量或正產物折收代金基準者,參照與鄰接縣(市)再鄰接之各縣(市)公告之養、池地目收穫總量或正產物折收代金基準,或參照漁業主管機關公布之漁業年報等資訊,以收穫總量或正產物折收代金基準較低者計算。
    5.無鄰接縣(市)之離島地區,當地地方政府未公告養、池地目收穫總量或正產物折收代金基準者,參照鄰近臺灣本島之各縣(市)公告之養、池地目收穫總量或折收代金基準,或參照漁業主管機關公布之漁業年報等資訊,以收穫總量或正產物折收代金基準較低者計算。
    出租管理辦法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修正前已以林地(乙式)出租,經換訂國有土地(農作)租賃契約者,其正產物單價、收穫總量,按下列基準計收:
    (一)土地登記簿最後記載之地目為林、原,且當地地方政府有評定該地目等則正產物收穫總量及折收代金基準者,依其基準計收;無等則者,以該地目中間等則計算。其餘均比照旱地目中間等則,以甘藷價格計租。
    (二)前款按中間等則計算之情形,倘經承租人舉證較毗鄰或鄰近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計租基準為高者,得改按毗鄰較高之等則(即收穫總量較少)計算;毗鄰土地均無等則者,參照鄰近地區有等則之基準辦理,以較高之等則計算。
    前二項所稱中間等則,指以當地地方政府評定之最高加最低等則除以二所算得之等則,無法除盡時,四捨五入取至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