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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

  • 第34點

    出租國有不動產租期屆滿後,除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養地租約或法令另有規定外,租賃關係消滅,原承租人或其繼受人未依國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租期屆滿六個月內申請承租,出租機關得限期通知原承租人或其繼受人依國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承租,逾期未辦或不符合出租規定者,依前點規定辦理收回不動產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