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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

  • 第33點

    出租國有不動產,於租約終止、撤銷、無效或消滅時,除另有規定外,承租人應拆除、騰空非屬國有之地上物或掩埋之廢棄物,回復原狀後,返還租賃不動產,經出租機關限期未獲承租人配合辦理者,依租約約定及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返還租賃不動產。
    前項經租約終止、撤銷、無效或消滅之不動產,地上有農作物、林作物等出產物者,除承租人拋棄外,出租機關應訂期通知承租人會同點交,向承租人說明即日起地上農作物、林作物等出產物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七十條及第七百六十六條規定屬國有,並製作點交紀錄收回不動產。承租人未配合辦理者,以占用列管追收使用補償金,並依租約約定及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返還租賃不動產。
    前項點交紀錄格式,由本署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