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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

  • 第31點

    接管他機關移交原以標租、標租以外方式出租、抵繳稅款、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或地籍清理條例囑託登記為國有或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之出租不動產,出租機關依租賃作業程序第三十一點或第四十一點規定辦理換訂本署租約之案件時,應逐一審視其原租約約定是否有特別約定事項,或與本署制式租約內容不合處,並將該特別約定事項轉加註於本署租約或依原租約約定修正本署租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