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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

  • 第29點

    租用造林地於出租或換約時,應於租約約定:「租賃土地,限以林業經營方式造林使用,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變更使用及施行嫁接改良品種情事」及「租賃土地,除經林業主管機關認定有防治病蟲害等公益或公共目的,得於徵得出租機關同意後,依當地林政法規規定辦理外,不得採取造林木之根部或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