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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

  • 第27點

    國有基地原承租人因其私有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移轉或租賃權轉讓辦竣過戶換約後,再與現承租人撤銷、解除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移轉契約或租賃權轉讓契約,則現行租約應予終止,由原承租人重新檢證申租,不得逕以更正租約方式恢復為原承租人名義。
    於申請過戶換約期間,撤銷、解除私有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移轉契約或租賃權轉讓契約,應依原送件申請檢附之權利移轉證明文件,再檢附足資證明已撤銷或解除原權利移轉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撤銷過戶換約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