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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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點
公營事業機構改制為公司後,繼續使用未作價投資之資產,並依國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承租國有基地時,自受理申租案件之當月底起追溯至改制公司之當月計收使用補償金,最長以五年為限。
公營事業機構改制為公司後,繼續使用未作價投資之資產,並依國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承租國有基地時,自受理申租案件之當月底起追溯至改制公司之當月計收使用補償金,最長以五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