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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

  • 第24點

    原河川公地經劃出河川區域外,原許可使用範圍使用人申租時,按下列方式追收使用補償金:

    (一)申租人依許可作合法使用者:其應追溯收取使用補償金之期間,以五年為原則,該五年應扣除原管機關許可使用之期間。
    (二)申租人違反許可項目使用者:應向申租人追收五年使用補償金,惟該期間內已繳納之河川公地使用費總額,應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