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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

  • 第20點

    依國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於出租機關通知申租人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及訂約前,有依國產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或其他特別法律規定申請承購相同標的之案件時,先審辦申購案。其他為相同標的之租、購案件競合時,按收件時間順序審辦。
    前項先審辦之申購案件,於申購人繳價完畢,依出租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註銷申租案,及將註銷理由函復申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