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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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點(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3年7月19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300146170號函,本點第1款規定租約約定事項與前開號函示不符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需用機關請求保留公用之不動產,遇有依國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租案件,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需用機關尚未確定計畫範圍或撥用時間者,續予核辦申租案件,出租時於租約約定:「承租人不請求讓售不動產,亦不請求增建、改建、新建地上建築改良物」。但屬第十一點依法令規定不得出租者,申租案件依出租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註銷。
(二)需用機關已確定計畫範圍及撥用時間者,申租案件依出租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