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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

  • 第18點

    申租國有不動產之產籍有申撥註記或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註記者,處理方式如下:

    (一)有申撥註記,未完成核撥者:出租機關應查明申撥案件最新辦理情形,並檢具相關資料報本署函詢申撥機關,經申撥機關明確查復需撥用者,依出租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註銷申租案件。
    (二)有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註記者:除基於租賃關係之申請案件外,不予受理,俟本署表示不同意提供增劃編意見予原住民族委員會後,始受理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