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
-
第17點-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9年10月12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940009220號函示,本點自109年10月1日停止適用
農田水利會為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一條規定申租國有非公用土地,應依租賃作業程序第十二點第三款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經審查符合出租規定者,應訂定國有基地租約,並於租約約定:「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出租」。
第一項申租土地已出租予第三人者,比照前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