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

  • 第16點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為興辦公用事業依國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租國有非公用土地興建相關電業設施,除依前點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水岸發展區、工業區或風景區內土地,應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同意興建相關電業設施或無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證明及切結自行負責公共安全。
    (二)屬耕地以外之非都市土地,其使用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不符者,同意先予出租後,由台電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編定為容許使用種類,並於租約約定:「租賃基地,承租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編定,以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三)屬已出租土地:
    1.屬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約,由台電公司取具承租人向出租機關放棄耕作權同意書,由出租機關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終止租約;其他租約由台電公司取具承租人向出租機關放棄承租權同意書,由出租機關依租約約定終止租約。
    2.終止租約時,地上物之補償,由台電公司逕依相關規定辦理,出租機關依租約約定不予補償。
    3.林地租約終止時,台電公司應補償之林木價金中,百分之一撥交出租機關,百分之九十九補償原承租人。
    經審查符合出租規定,訂定國有基地(電業設施)租約,按國有基地逕予出租之租金基準計收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