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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

  • 第15點

    依法得讓售申租案件之審查原則如下:

    (一)申租不動產應無法令規定不予出售之情形;申租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得予讓售者。
    2.經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出租,投資人依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興建完成,除租約另有約定外,第三人受讓取得地上非屬公共設施使用之建物所有權及對應之基地持分租賃權,嗣原租賃關係消滅或終止後,重新申請承租建物對應之基地持分者。
    (二)申租不動產應無國產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不予出租之情形。
    (三)申租不動產所適用之讓售法源,依法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者,應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行審核。
    經審查符合出租規定者,應於租約約定:「本案係依國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