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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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點-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9年7月21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940006710號函修正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租案件授權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國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租案件,除屬下列情形之一,由出租機關核定外,其餘案件由出租機關審查後擬具處理意見報本署核定:
(一)公營事業機構需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依國產法第五十條規定得讓售者。(二)經政府提供獎勵投資用地,依國產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得讓售者。(三)業經行政院、財政部核准讓售之不動產,該讓售價款原應解繳國庫,嗣原申購人於通知檢證申購或繳價承購之期間內改以申請承租方式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