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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

  • 第13點

    租用造林地應種植林業主管機關規定之租地造林樹種,且限以林業經營方式造林使用,不得有嫁接改良品種情事。
    種植定期(按季或按年等)收穫,且經適當規劃種植並以其根、莖、葉、花、果實或種子為經濟生產目的之農作物者,依出租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出租,並訂定國有土地(農作)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