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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

  • 第12點

    依前點第一項或第二項送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如逾期未獲查復、查復不明或未具體表示意見,經再次函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未獲具體答復者,出租機關得續依國產法相關規定審辦出租。
    出租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依法令禁止作農作、畜牧、造林、養殖或作建築物、設置雜項工作物或其他設施使用或不得出租者,出租機關應依租約約定終止租約,收回土地。但依出租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之各條第二項出租(含續約)者,以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應收回之情形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