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

  • 第9點

    國有農作地、畜牧地、造林地、養殖地現使用人依國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租,該申租人之年齡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應滿十六歲。
    前項使用屬繼受取得者,申租人應檢附租賃作業程序第十點第二項規定之繼受證明文件,及被繼承人或讓與人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滿十六歲與申租人於申請時已滿十六歲之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項各類土地之過戶、繼承換約案,受讓人或繼承人於申請時應滿十六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