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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

  • 第6點

    申租人依租賃作業程序第十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檢具建築改良物確屬申租人所有切結書,依國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租時,遇有下列情形,出租機關得逕行核辦出租:

    (一)地上建築改良物之水、電費收據,其用戶名稱與申租人不同者。
    (二)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與申租人不同者。
    (三)原租期屆滿六個月以上之原承租人(或代表承租人)與申租人不同,經申租人依租賃作業程序第十點第二項規定檢附繼受證明文件者。
    (四)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產籍)或現存資料之使用人與申租人不同,使用人未繳納使用補償金者。
    (五)產籍或現存資料之使用人與申租人不同,使用人已繳納申租當月前一期使用補償金,申租人已依租賃作業程序第十點第二項規定檢附繼受證明文件者。
    (六)申租人業於建築改良物確屬申租人所有切結書具結為繼受取得,並依租賃作業程序第十點第二項規定檢附繼受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