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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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點
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依國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租用基地者,應依租賃作業程序第十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經審查符合出租規定者,應於租約約定:「租賃基地地上建築改良物屬信託財產,承租人將該地上建築改良物移轉予受益人或其歸屬權利人時,應於一個月內會同辦理過戶換約,逾期未辦理者,出租機關得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