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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查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接收保管組,分三科辦事。
    二、公用財產組,分三科辦事。
    三、管理處分組,分四科辦事。
    四、改良利用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資訊室,分三科辦事。
    十、法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