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查詢-國有財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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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不堪使用者,得予標售,或拆卸後就其殘料另予改裝或標售。
前項標售或拆卸、改裝,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經財政部,按其權責核轉審計機關報廢後為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不堪使用者,得予標售,或拆卸後就其殘料另予改裝或標售。
前項標售或拆卸、改裝,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經財政部,按其權責核轉審計機關報廢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