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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查詢-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 第34條

    出租機關對於積欠租金之承租人,依下列程序催收之:
    一、催告限期繳納。
    二、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或依法起訴。
    三、聲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