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法令查詢 >  條文內容   

法令查詢-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 第25條

    申請租用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註銷,並退還原申請書所附證件:
    一、依前條規定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不屬管理機關管理之不動產。
    三、依法令規定不得出租之不動產。
    四、有使用糾紛或產權尚未確定。
    五、有預定用途、使用計畫或其他處理方式。
    六、逾期未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
    七、不符法令規定之出租要件。
    八、申請書或所附文件記載內容與事實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