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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查詢-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 第17條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逕予出租之對象如下:

    一、第一款為逕予出租之原承租人或其繼受人。但出租標的為建築改良物或建築改良物連同基地者,其繼受人僅限於原承租人之繼承人。

    二、第二款為現使用人。但地上有非國有建築改良物時,屬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為建物登記謄本記載之所有權人;屬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為該改良物出資之原始建造人、繼受該改良物之繼承人、買受人及受贈人。

    三、第三款為依本法或其他法律得承購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