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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查詢-國有財產法

  • 第43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應依左列各款規定,約定期限:
    一、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二、建築基地,二十年以下。
    三、其他土地,六年至十年。
    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得更新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租金率,依有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法律未規定者,由財政部斟酌實際情形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以標租方式出租或出租係供作營利使用者,其租金率得不受有關土地法律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