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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查詢-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 第4條

    國有動產之受贈人,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地方自治團體。

    二、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機構。

    三、公司組織之地方公營事業機構。

    四、經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五、經外交部認有贈與必要之外國政府或其人民。

    六、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