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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查詢-國有財產法

  • 第41條

    非公用財產經借用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由管理機關查明隨時收回:
    一、借用原因消滅時。
    二、於原定用途外,另供收益使用時。
    三、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
    非公用財產借用期間,如有增建、改良或修理情事,收回時不得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