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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查詢-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 第20條

    承領人逾期繳納第一期以後各期地價者,依左列規定按當期應納地價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未滿一個月者,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加收百分之五。

    三、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加收百分之十。

    四、 逾期三個月以上者,加收百分之十五。

    逾期四個月仍未繳納者,得予撤銷承領收回土地,其已繳地價一次無息發還,土地之特別改良或地上物比照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